問題詳情
4.有關國家賠償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官非屬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B)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者,亦為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C)人民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應先經協議程序
(D)因公務員職務上所為之私法行為所受損害,不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9971
統計:A(5264),B(144),C(86),D(100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大法官釋字第469號國家賠償之解釋、司法裁判二元制下的例外:、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規定
用户評論
【令狐八面】評論
第二條(國家賠償責任).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國賠法採最廣義公務人員概念
【Nancy Hsieh】評論
國賠法第13條 公務員損害賠償責任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Ting】評論
因公務員職務上所為之私法行為所受損害--依民事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