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
統計:A:635,B:17,C:16,D:6,E:0
難度:非常簡單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X(B) X只要X事關社會公益,X得不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應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X(C) 其目的只要X不違背公序良俗皆有效第 111 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X(D) X不X適用誠信原則→第 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O(A) 屬於公權力行為第 92 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