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按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為留證據,不應由機關自行親自送達
(B)為保護個資,不得使用電子郵件方式送達
(C)對人民權益非關重大時,可採平信方式郵務送達
(D)沒有公示送達的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C

統計:A:15,B:86,C:488,D:19,E:0

難度:簡單

用户評論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X(A) 為留證據,不應由機關自行親自送達→第 68 條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X(B) 為保護個資,X不得使用電子郵件方式送達→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O(C) 對人民權益非關重大時,可採平信方式郵務送達→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X(D) 沒有公示送達的適用第 78 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