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ophia Liao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6 條甄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委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現任或曾任幼兒教育及照顧研究或從事幼兒教育及照顧相關工作者;其外聘委員及任一性別委員,應各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聯合公開甄選作業,其甄選會委員,由辦理甄選作業之機關首長遴聘之,並由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開會時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甄選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第19條考核小組於審查年終考核為乙等以下,及專案考核或平時考核之懲處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陳述意見,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並應列入考核小組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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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6 條甄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委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現任或曾任幼兒教育及照顧研究或從事幼兒教育及照顧相關工作者;其外聘委員及任一性別委員,應各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聯合公開甄選作業,其甄選會委員,由辦理甄選作業之機關首長遴聘之,並由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開會時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甄選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第19條考核小組於審查年終考核為乙等以下,及專案考核或平時考核之懲處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陳述意見,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並應列入考核小組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