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人生唯一生存的時間】評論
制度性保障理論在實務上最早由司法院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引進,到了釋字第396號解釋則全面肯認制度性保障在台灣憲法實務上的地位。目前受大法官會議解釋承認,受制度性保障的制度有訴訟制度(釋字第396號)、大學自治制度(釋字第380號、釋字第563號)、地方自治制度(釋字第498號)、婚姻家庭制度(釋字第554號)、服公職權利(釋字第605號)等。
【ppiigg0921】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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