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將之宣告違憲,係因其對藥師之下列何種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
(A)學習自由
(B)居住自由
(C)執行職業自由
(D)選擇職業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0794
統計:A(17),B(424),C(5978),D(446),E(0)

用户評論

【用戶】Tong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執行職業自由有關時間、方法、地點的自由

【用戶】Evanny Chang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職業自由三階理論一、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

【用戶】airforce1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所以D是來亂的嗎? 想說有職照 我想到那職業都可以不是嗎

【用戶】Jill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醫事人員如具備多重醫事人員執業資格,關於醫事人員執業資格、方式或執業場所之限制等規範,涉及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及維護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等重要事項,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明定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系爭函釋謂:「四、至於藥師兼具護士雙重醫事人員資格,雖得依各該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律之規定,分別申請執業執照,惟其雙重資格執業場所以同一處所為限。」惟藥師法並未規定人民同時領有藥師及護理人員證書,其執業場所僅得以同一處所為限。系爭函釋已對人民工作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