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ytang0525】評論
民法245之1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hunyi】評論
民法第245條之1 (締約過失之責任)
【我是小安】評論
締約都還沒成立,沒有給付上的問題!!!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過失應該指抽象過失,即善良管理人責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