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ow Gabriel】評論
法官曾為該案鑑定人>>得聲請迴避(因為可能依據自己的鑑定結果而為判決,不公平)鑑定人曾為該案鑑定人>>不得拒此拒卻(法官不一定會依據相同的鑑定結果而為同樣的判決)
【貼貼樂 ( ̄︶ ̄)↗】評論
(A)鑑定人於該案件為告訴人 V(B)鑑定人與該案件被害人有婚姻關係 V(D)鑑定人於該案件曾執行檢察官職務 V刑事訴訟法 第17條 (自行迴避事由)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三章法院職員之迴避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