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7.他( )生生地擋在門口,阻止別人進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3302
統計:A(90),B(194),C(166),D(4213),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總統.副總統、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違憲?、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用户評論

【用戶】Amy Chi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468 號解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被連署人依同條第...

【用戶】向前衝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  No.468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等法規就連署及保證金之規定 合憲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無違憲法平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