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社行三等 我要上榜】評論
自然意義之一行為透過立法者之擬制(或執法者之執行)將時間、空間切割,變成法律意義之數行為。(以上來自陳治宇老師法學緒論上課內容)題目之(C)選項: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違規停車之連續處罰自然意義之一行為(違規停車)透過立法者之擬制,變成法律意義之數行為,故每一次違法行為均屬每一次獨立之違法行為。可參考釋字604及97年判字第903號。
【Damaris】評論
依釋字第604號解釋「按違規停出,在禁止停車之處所停車,行為一經完成,即實現違規停車之構成要件,在車輛未離開該禁止廷出之處所以前,其違規事實一直存在。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如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即每舉發一次,即認定有一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前而有一次違規行為,因而對於違規事實繼續之行為,為連續舉發者,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多次違規行為,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所以和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沒有牴觸。(摘錄自宏典文化國家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