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7保險業符合『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者,得依本辦法從事以人民幣計價之各項資金運用,但其於從事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相關有價證券之運用,不得投資下列哪些項目:
(A)大陸地區店頭市場交易股票
(B)大陸地區集中市場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C)大陸地區掛牌上市之證券投資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D)大陸地區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包括於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之標的。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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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保險業已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從事大陸地區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並由董事會每年訂定外匯風險管理限額及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定期控管者,得依本辦法從事以人民幣計價之各項資金運用,但其於從事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相關有價證券之運用,以下列項目為限:一、大陸地區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包括於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之標的。二、大陸地區集中市場交易股票及集中市場上市前首次公開募集股票。三、大陸地區集中市場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四、大陸地區掛牌上市之證券投資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五、於依本項第一款至前款所為實際投資額度內,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保險業依前項規定從事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相關有價證券之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無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之情事。二、投資時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者,以從事前項第一款、第五款投資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三、保險業依前款規定從事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五。保險業資金投資第一項第三款所列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其債券發行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但無債券發行評等者,其發行公司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投資於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且非屬次順位者,其發行公司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二、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者,其發行公司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保險業已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從事大陸地區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並由董事會每年訂定外匯風險管理限額及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定期控管者,得依本辦法從事以人民幣計價之各項資金運用,但其於從事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相關有價證券之運用,以下列項目為限:一、大陸地區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包括於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之標的。二、大陸地區集中市場交易股票及集中市場上市前首次公開募集股票。三、大陸地區集中市場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四、大陸地區掛牌上市之證券投資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五、於依本項第一款至前款所為實際投資額度內,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保險業依前項規定從事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相關有價證券之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無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之情事。二、投資時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者,以從事前項第一款、第五款投資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三、保險業依前款規定從事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五。保險業資金投資第一項第三款所列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其債券發行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但無債券發行評等者,其發行公司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投資於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且非屬次順位者,其發行公司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二、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者,其發行公司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