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6 條保險業辦理前條第一款外國中央政府所屬機構發行之債券投資,應符合下列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一、該外國中央政府所屬機構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認定中央政府支援程度在中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該債券發行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二、保險業對每一外國中央政府所屬機構所發行債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