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鈺涵】評論
考試院組織法第五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公務員】評論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考試委員目前是編列幾人呢?因為 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19人喔!憲法是粗略性的規定,所以適用上是考試院組織法優先適用
【jy82225】評論
憲法本文 只有出現若干人 考試院組織法才出現19人 跟行政院 不管部人數一樣 只出現在行政院組織法 7-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