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 Lin】評論
第二十五條(執行費用)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第二十九條(代為履行行為義務及代履行費用)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答案是B吧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介肥】評論
有關本章之執行,「原則」不收執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