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umo2001】評論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以下成員皆為家暴法保護對象:1.配偶或前配偶。..........(1)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3)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qqqyy】評論
②同住一起的房東與房客 ④大學宿舍同寢室室友 為什麼不符合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他們不是也都同住在一屋嗎?為什麼不算是同居之家屬關係?
【GRACE】評論
90493yy為什麼不符合的原因在第二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名 稱:家庭暴力防治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