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landa Huang】評論
國籍法第 9 條 但書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阿才】評論
國籍法第9條第4項已修法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殊勳歸化)。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 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請更改(B)答案為: 有殊勳於我國者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提出證明者
【Austin Chang】評論
國籍法105年12月新修訂法,第9條第4項: 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 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 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 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 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故本題答案應修改為: B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