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一 一】評論
已經改囉!第 1059 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6 下列何種情形,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之事由?(A)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喪失工作能力,而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B)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二年,而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C)父母分居,而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D)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修改成為16 下列何種情形,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之事由?(A)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喪失工作能力(B)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二年(C)父母分居(D)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
【derek801204】評論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未盡扶養義務滿多久,可以成為子女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之事由?(A)滿2年(B)滿3個月(C)滿6個月(D)滿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