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妍蓁】評論
甲在台北綁架了A,打算開車把A載回嘉義,在A家人面前,把A槍決!當時甲把A塞在後車箱,不料…天氣太悶熱,還沒到達嘉義時,A在後車箱窒息而亡問題該如何解決?甲具有殺人罪還是過失致死?為什麼?甲想要的目的提早發生,該怎辦?因果關係、客觀面向、主觀面向塞車箱算是殺人的殺嗎?著手?預備?另甲之罪責? (一)因果關係:若無甲的行為,即無A死的結果。(不可想像其不存在〉故甲的行為與A死的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二)客觀歸責:客觀歸責的存否依下列兩項標準做判斷:1.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甲將仇人A放置後車廂,本來即具有悶熱致死的危險,甲自是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2.風險實現:甲的行為造成A死的結果,自是實...
【shing200709】評論
失火非常態,不能預見其發生,所以過失致死罪應該屬鄰居而甲對失火造成乙死亡之結果不是故意也不是過失,依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我是小安】評論
客觀可歸責!!! 不要看到選擇就忘了!!!主觀上,甲沒有殺乙故意,但乙發生死亡結果,甲是否要負刑法302條加重結果犯之責?客觀上,若非甲將乙拘禁起來,乙就不會被火燒死,因此之間有條件理論因果關係,又甲將乙關著讓他死亡是製造不被容許風險,並有客關注意義務違反,此行為和結果發生間不具客觀預見可能性,之間不具常態關聯性,因此乙的死亡結果不是在甲製造的風險中所實現,甲不具客觀可歸責,對乙的死亡不負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