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庭旁聽規則 第3條 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 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之法庭,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旁聽證應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之。旁聽席如有空位,得隨時核發旁聽證。 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交還旁聽證時發還之。法院核發旁聽證者,得規定旁聽人應於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依序就坐。
【貼貼樂 ( ̄︶ ̄)↗】評論
法庭旁聽規則 第1條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五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法庭旁聽規則 相關法條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84條 (開庭場所席位設置及法庭秩序)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