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 Chun】評論
第五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各班導師協助召開班級家長會。班級家長會置召集人一人;幹部若干人,由會員相互推選。召集人及幹部每學年改選一次,得連選並連任之。班級家長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未選任召集人前,由各班導師代為召集。班級家長會應有五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者,應儘速再次召開,不受出席人數五分之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