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在計算家庭總收入時,下列何者可以不列入有工作能力的人口?
(A) 30 歲以下就讀大專院校之全職研究所學生
(B)輕度的身心障礙者
(C)獨自照顧 12 歲以下子女因而無法外出工作者
(D)照顧不能自理生活之身心障礙受扶養親屬因而無法工作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7583
統計:A(27),B(19),C(21),D(26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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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07高普雙榜)】評論

第 5-3 條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四、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七、受監護宣告。依前項第四款規定主張無工作能力者,同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以一人為限。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