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菁】評論
在法律的體系中,由各行政機關所發布者稱為命令。命令之名稱,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 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 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黃佳凌】評論
緊急命令是總統公布,公布前需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要因為,立法院在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意。不是,直接經過行政院會議。。。憲法4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