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E
【Gavin】評論
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第五十八條 (申請遞補)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中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