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幾個月仍未查獲,且未能成功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雇主即可申請遞補?
(A)1個月
(B)2個月
(C)5個月
(D)6個月
(E)3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E
難度:困難0.25
統計:A(9),B(3),C(0),D(37),E(19)

用户評論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E

Gavin】評論

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第五十八條 (申請遞補)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中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