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根據目前「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規定,關於特殊教育學生的鑑定何者正確?
(A)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標準化評量工具
(B)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不得施以成就測驗
(C)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時程應採入學後鑑定
(D)主管機關應定期重新評估身心障礙學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87319
統計:A(47),B(10),C(269),D(22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資賦優異

用户評論

【用戶】Zosara Chelse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二十三 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 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 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應檢復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用戶】林怡芬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整理:《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23條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D)當身障學生障礙改變才需重新評估,不用定期!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2條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A)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B)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不得施以成就測驗,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

【用戶】Ady Ch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 (D)《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21條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應採入學後鑑定。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專業考量、資源分配或其他特殊需求而有入學前鑑定之必要者,應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用戶】Zosara Chelse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二十三 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 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 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應檢復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用戶】林怡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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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整理:《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23條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D)當身障學生障礙改變才需重新評估,不用定期!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2條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A)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B)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不得施以成就測驗,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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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D)《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21條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應採入學後鑑定。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專業考量、資源分配或其他特殊需求而有入學前鑑定之必要者,應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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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二十三 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 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 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應檢復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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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整理:《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23條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D)當身障學生障礙改變才需重新評估,不用定期!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2條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A)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B)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不得施以成就測驗,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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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D)《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21條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應採入學後鑑定。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專業考量、資源分配或其他特殊需求而有入學前鑑定之必要者,應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