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下列何種情境屬於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得使用槍械之時機:
(A) 從警局拘留所脫逃之人
(B) 對交通違規不服取締之人
(C) 違法集會抗議不解散之人
(D) 民事紛爭不聽勸導之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75732
統計:A(1367),B(10),C(11),D(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遴選第三人

用户評論

coffeeya】評論

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

Shianjeng】評論

第4條(使用警械原因)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