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da Shiu】評論
(A)第22 條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B)第25 條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C)第26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一、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二、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三、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四、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改換居留簽證。(D)第6 條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入出國及移民法)
【Xu Xu】評論
請問第25條中,說的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要件,所指的是哪一部分?我只看到四款阿?!中華民國91年5月31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20年以上,其中有10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並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xxxOlivia】評論
回樓上,因為修法沒有一併修到,所以所指的「...並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要件者,...」就是指第25條第一項的第一款至第四款全部,即:一、二十歲以上。二、品行端正。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