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ong Wun Jyu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名 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6 條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 及其配偶。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六、民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