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不得逕行為之?
(A)出生登記
(B)監護登記
(C)姓名變更登記
(D)死亡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6
統計:A(23),B(26),C(560),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Dong Wun Jyu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名  稱戶籍法 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一、出生登記。二、監護登記。三、輔助登記。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五、死亡登記。六、遷徙登記。...

【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