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現甲為臺北市選出之立法委員,乙為新竹市選出之市議員,丙為臺南市選出之市議員,3人均取得外國籍,依法不得擔任我國公職,既已擔任,應由何機關解除3人之公職?
(A)甲由立法院、乙由新竹市政府、丙由行政院
(B)甲由行政院、乙由新竹市政府、丙由臺南市政府
(C)甲由立法院、乙由內政部、丙由行政院
(D)甲由立法院、乙由內政部、丙由內政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94393
統計:A(115),B(123),C(1127),D(12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用户評論

Yu Roku Chin】評論

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林 壹柒】評論

謝謝你^^

晴晴】評論

國籍法 第20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ChuMi Je】評論

目前共設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6個,俗稱「六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