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Roku Chin】評論
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林 壹柒】評論
謝謝你^^
【晴晴】評論
國籍法 第20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ChuMi Je】評論
目前共設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6個,俗稱「六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