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9條規定之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身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大隊之人員,即具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司法警察身分
(B)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即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29條之司法警察
(C)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即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0條之司法警察
(D)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司法警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7618
統計:A(102),B(128),C(119),D(1094),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出入境留置、外國人申請延期居留規定、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規定(入出國移民法施行細則16)

用户評論

Dada Shiu】評論

第89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其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喬曉喬】評論

229.230薦任=司法警察官231委任=司法警察

anny】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9條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其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