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Olivia】評論
第8條第二項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規定申請歸化,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得免附前項第四款(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所定證明文件。
【我愛黎明】評論
六、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證明文件。但申請隨同歸化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免附。七、未婚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未婚未成年男子年滿十八歲、女子年滿十六歲者,並檢附婚姻狀況證明。我查的,為何B錯誤??
【Ting-Yu Chen】評論
修法後七、未婚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及其婚姻狀況證明。
【Sophia】評論
A 施行細則第8條第4款B 施行細則第8條第5款(僅需付婚姻狀況)C 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D 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