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xxxOli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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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國籍法 第 11 條 (105.12.21已修法)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二、為外國人之配偶。(C)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婚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本題僅有(C)是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的法定條件,建議題目改成:以下何者為可喪失我國國籍之法定條件?答案為(C),或是直接刪除本題,謝謝!(C)建議改成 「為外國人之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