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ei-Chun She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A) 第 109 條案件經上訴,而被告羈押之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B) 第 108 條 第7項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C) 第 114 條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題目問不屬 法定羈押撤銷 第一百一十四條(駁回聲請停止羈押之限制)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強調是 駁回聲請停止羈押之限制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案件經上訴,而被告羈押之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 (109條:應撤銷羈押)(B)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 (108條第7項:視為撤銷羈押)(C)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第114條:具保停止羈押不得駁回)(D)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第295條:視為撤銷羈押)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