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種情形,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毋庸更新審判程序?
(A)參與審判期日之審判長法官更異
(B)參與審判期日之陪席法官更異
(C)再開辯論後之審判期日與前一次審判期日間隔15 日
(D)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法官更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7413
統計:A(25),B(234),C(156),D(122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羈押之延長、第31、第131條

用户評論

【用戶】MR邊際收益 MC邊際成本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292 條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推事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推事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第 293 條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