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刑訴法第 369 條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A)案件不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原審法院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之判決係不當而撤銷之者。~第二審法院得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Joana Lin】評論
所以意思是 例如 該案件第一審不屬於高等法院 而是地方法院則 第二審法院 得撤銷高等法院的判決 把案件發回地方法院是這樣嗎??謝謝~
【詹佳蓉】評論
這題是純代入法條就可以解題了嗎?不然那個「案件不屬高院管轄第一審」讓我很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