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 Wun Jyun】評論
名 稱戶籍法 第 56 條 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第 80 條 戶長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楊茱蓉】評論
項 目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第 2 次通知拒絕之處罰第 3 次通知拒絕之處罰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戶籍法第八十條)1000 元2000 元3000 元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戶籍法第七十七條)3000 元6000 元9000 元拒絕提供查證資料(戶籍法第七十七條)3000 元6000 元9000 元
【慈悲喜捨】評論
戶籍法 第八十條(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之處罰)戶長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第七十五條(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之處罰)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七十六條(為不實申請之處罰)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