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以幾年為原則?
(A)一年為原則
(B)二年為原則
(C)三年為原則
(D)視學生需要而定,無年限之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85714
統計:A(20),B(34),C(12),D(4),E(0)

用户評論

逐夢踏實】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PoYa Chang】評論

第 13 條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強迫入學條例】參考資料

Jane】評論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 八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題目問的是「延長修業年限」,非「暫緩入學年限」,此兩者意義不同。故答案應為B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