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智力二因論(two-factor of intelligence)簡稱二因素論(two-factor theory),由英國心理學家斯皮爾曼(Charles Spearman,1863~1945)在1904年倡議。 •一般因素(general factor),簡稱G因素(G-factor),心理功能是表現在一般性的活動上。 • 特殊因素(specific factor),簡稱S因素(S-factor),心理功能表現在特殊性的活動上。
【馬自達】評論
按二因論之要義,人類智力內涵,包括著兩種因素:一為普通因素(general factor)簡稱G因素;另一為特殊因素(specific factor),簡稱S因素。按斯皮爾曼的解釋,人的普通能力系得自先天遺傳,主要表現在一般性生活活動上,從而顯示個人能力的高低。 S因素代表的特殊能力,只與少數生活活動有關,是個人在某方面表現的異於別人的能力。一般智力測驗所測量者,就是普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