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ril】評論
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 5 條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 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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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 5 條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 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