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Houng】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瘖啞人】評論
私人企業是瘋狂的.......................
【ta19860601】評論
B不違反的原因。前吳副總統都說應該得諾貝爾奬了...
【阿月】評論
C雖然很ㄎㄧㄤ但還在合理範圍內,其他根本來講都是違法! 尤其是D,休假就是休假 除非有特定協議否則不能你一通賴我就要力馬趕到公司或幫你處理任何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