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erry8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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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48 條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寄存送達什麼時候生效,行政文書和法院文書並不相同,依照釋字797號解釋,法院文書,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行政文書,行政程序法,並沒有特別規定,只要寄存,就發生送達效力。所以是109 年 1 月 2 日(星期四)上午 11 時送達之次日起算,故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