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甲對某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訴願書上記載其住所為「臺北市大安區○○路○段○號 3 樓」,訴願機關將訴願決定書交付郵政機關於民國 109 年 1 月 2 日(星期四)上午 11 時送達於上址,因該址所在之大樓設有門禁管制,郵務人員無法自由入內而無從會晤甲,但於 1 樓大門處設有大樓管理委員會,郵務人員即將訴願決定書交由該管理委員會所僱用之管理員乙於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簽名並蓋章收受。甲因外出旅遊,於 109 年 2 月 12(星期三)始自乙處收受訴願決定書。請問自何時起算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
(A) 109 年 1 月 2 日
(B) 109 年 1 月 3 日
(C) 109 年 2 月 12 日
(D) 109 年 2 月 13 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herry870509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 48 條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寄存送達什麼時候生效,行政文書和法院文書並不相同,依照釋字797號解釋,法院文書,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行政文書,行政程序法,並沒有特別規定,只要寄存,就發生送達效力。所以是109 年 1 月 2 日(星期四)上午 11 時送達之次日起算,故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