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ky Chen】評論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修法前第3條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一、開發用地:係指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 ,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土地開發之土地。二、自行開發:係指主管機關自行開發開發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而言。三、聯合開發:係指主管機關與私人或團體合作開發開發用地,以有效利 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而言。99年修法後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開發用地:係指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 ,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土地開發之土地。二、土地開發:係指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與投資人合作開發開發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
【瑄】評論
何解??
【Vivian Lin】評論
為什麼不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