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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憲法本文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增修第5條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二 章 解釋案件之審理第 4 條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一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二 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三 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