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6.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A)政府機關所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B)預算及決算書 
(C)訴願審議委員會之訴願審議紀錄 
(D)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178
統計:A(65),B(161),C(1014),D(250),E(0)

用户評論

Jerry Chen】評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之範圍)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