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關於民法第18、19條人格權、姓名權的保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格權、姓名權被侵害時皆可請求慰撫金
(B)名譽權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C)不論自然人與法人均可無限制的享有人格權
(D)姓名權被侵害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B

統計:A:1,B:9,C:0,D:0,E:0

難度:計算中

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主文:一、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    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 656  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二、本件聲請人均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三、本件各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命各該聲請人公開道歉部分,如已執行,再審之訴判決應依本判決意旨廢棄上開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部分,    並得依被害人之請求,改諭知回復名譽之其他適當處分,然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之 1  規定,亦不得命被害人回復執行前原狀    ;上開改諭知之其他適當處分亦不得強制執行。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