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冰依】評論
(懸賞廣告之效力)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宥勳-初等已上】評論
回樓上:就是你不知道有此懸賞廣告,而你完成了可獲得給付報酬的行為食,準用前三項規定。希望能幫助到你~~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A 共同取得B 不特定人C 有期限,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吳歐達】評論
(A)若有甲乙兩人共同完成廣告所指定之行為時,由最先通知的乙取得全部報酬請求權 →甲乙雙方共同取得(B)懸賞廣告必須對特定人為之 →不特定,主要以"能完成懸賞廣告內容之事項為主"(C)懸賞廣告定有期限時,廣告人仍得隨時撤回懸賞廣告 →根據民法第165條第2項規定,廣告訂有完成期限者,推定廣告人拋棄撤回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