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ansheng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119條(公海生物資源的養護) 一、在對公海生物資源決定可捕量和制訂其他養護措施時,各國應: (a)採取措施,其目的在於根據(A)有關國家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學證據,並在包括(E)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要求在內的各種機關環境和經濟因素的限制下,使捕撈的魚種的數量維持在或恢復到(D)能夠生產最高持續產量的水平,並考慮到(B)捕撈方式、(C)種群的相互依存以及任何一般建議的國際最低標準,不論是分區域、區域或全球性的; (b)考慮到所捕撈魚種有關聯或依賴該魚種而生存的魚種所受的影響,以便使這種有關聯或依賴的魚種的數量維持在或恢復到其繁殖不會受嚴重脅的水平以上。 二、在適當情形下,應通過各主管國際組織,不論是分區域、區域或全球性的,並在所有有關國家的參加下,經常提供和交換可獲得的科學情報、漁獲量和漁撈努力量統計,以及其他有關養護魚的種群的資料。 三、有關國家應確保養護措施及其實施不在形式上或事實上對任何國家的漁民有所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