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Olivia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因為他未成年
【用戶】瑞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施行細則104年11月18日修正,第16條:戶政事務所受理14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本條例第15條所定情事
【用戶】Sophia戶政四等~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第15條(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禁止條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