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1 下列何種情況,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於臺灣地區定居?(A)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父親,年65歲(B)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C)偷渡來臺被查獲,但已事實上居住3年者(D)

【評論內容】第十六條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

【評論主題】26 下列何種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無需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A)政務人員(B)直轄市長(C)立法委員(D)縣市長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五、縣(市)長。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種情況,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於臺灣地區定居?(A)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父親,年65歲(B)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C)偷渡來臺被查獲,但已事實上居住3年者(D)

【評論內容】

第十六條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