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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255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被告同意者。二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 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 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 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第 473 條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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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73條 (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 第三編上訴審程序 第二章第三審程序 相關法條